10月3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曝光一批失信人名单,其中自然人12名,企业法人13个。 据悉,这次被曝光的25个“老赖”信息全部录入最高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失信人被曝光后,将限制其出国、出境,限制其乘坐飞机、软卧、高铁、住高档酒店,他人及企业会慎重或拒绝与其进行商业交易,金融机构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信贷、资质认定、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行政审批等方面对其采取信用惩戒措施,让全社会去认识这些失信人,压缩其生存空间及经营空间,同时告诫那些不守诚信的人,失信将付出沉重代价,迫使失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自然人:(12名) 1、王云 被执行人:王云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 执行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青执字第号 执行标的:万余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2、蒋锡忠 被执行人:蒋锡忠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 执行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青执字第号 执行标的:.32万余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3、马春林 被执行人:马春林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 执行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青执字第号 执行标的:万余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4、唐蓉清 被执行人:唐蓉清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 执行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青执字第号 执行标的:万余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5、宁兆田 被执行人:宁兆田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58 执行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青执字第号 执行标的:.63万余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扣划约万,余万未履行 6、宁兆绪 被执行人:宁兆绪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X 执行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青执字第号 执行标的:.63万余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扣划约万,余万未履行 7、蔡甫生 被执行人:蔡甫生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 执行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青执6号 执行标的:.63万余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8、蔡甫宝 被执行人:蔡甫宝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 执行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青执6号 执行标的:.63万余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9、袁瑜 被执行人:袁瑜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 执行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青执14号 执行标的:.00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10、陈雪惊 被执行人:陈雪惊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 执行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青执13号 执行标的:.10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11、柯农 被执行人:柯农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 执行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青执13号 执行标的:.10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12、魏为森 被执行人:魏为森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 执行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青执字第号 执行标的:.33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企业法人:(13个) 序号:1 被执行人:青海赛德钛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2 法定代表人:李德运 身份号码:, 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75号(华德大厦8楼号) 执行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青执字第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青海赛德钛业有限公司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付顺莉、付芝平人民币元;二、青海赛德钛业有限公司以其甘河滩工业园区内和祁连县金属镁厂赛德钛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所属地上附着物偿还借款。 申请执行标的:万余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序号:2 被执行人:青海美信医药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建良 身份证号码:X 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号 执行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青执字第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青海美信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电力支行偿还贷款本金万元,并承担逾期贷款罚息,罚息自年5月21日起按年利率10.98%计收至本金还清时止;二、对新余市岳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余房他证高新区字第T号他项权证载明的房产和土地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电力支行在上述款项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三、王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申请执行标的:0000.00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序号:3 被执行人:青海昊源矿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建 身份号码: 住所地:青海省同仁县隆务镇霍日佳 执行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青执字第11恢1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欠款本息万元。 申请执行标的:0000.00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已履行40万元,未履行万元 序号:4 被执行人:山东绿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宁兆田 身份证号码:58, 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淮河路号 执行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青执字第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万及利息 执行标的:.79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已履行情况万,未履行情况万及利息 序号:5 被执行人:青海百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661900 法定代表人:马有华622924681101, 住所地:西宁市城南新区总寨镇总北村 执行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青执字第00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青海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青海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元及利息(利息的计付:自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半年期贷款利率5.6%计收);二、青海百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创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责任;三、青海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青海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万元;三、驳回青海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执行标的:.00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序号:6 被执行人:青海创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长江路号 法定代表人:马青 组织机构代码: 执行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青执字第00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青海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青海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元及利息(利息的计付:自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半年期贷款利率5.6%计收);二、青海百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创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责任;三、青海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青海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万元;三、驳回青海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执行标的:.00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序号:7 被执行人:青海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8号世贸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胡仲明037,该公司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 执行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青执字第00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青海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青海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元及利息(利息的计付:自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半年期贷款利率5.6%计收);二、青海百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创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责任;三、青海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青海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万元;三、驳回青海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执行标的:.00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序号:8 被执行人:兴海县紫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青海省兴海县子科滩青根河 法定代表人:蔡甫生 组织机构代码: 执行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青执6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兴海县紫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金元及利息元;二、蔡甫生、蔡甫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承担债务后就承担部分可向兴海县紫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行使追偿权;三、兴海县紫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元货款。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元由兴海县紫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执行标的:33013.00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序号:9 被执行人: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荣昌东街7号幢二层室 法定代表人:范丽华110110196340544 组织机构代码: 执行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青执13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青海森科盐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海柴达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德令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果洛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都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万元(其中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元、青海柴达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元、果洛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元、都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元);律师代理费68万元、支付利息.09元(年4月23日前)、年4月23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在年利率8.32%的基础上上浮50%直至实际清偿为止;二、原告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海柴达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德令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果洛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都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金账户(账号:85)资金.9元及其利息享有质押优先受偿权;三、被告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柯农、陈雪琼对被告青海森科盐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给付款项(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柯农、陈雪琼对被告青海森科盐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海森科盐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海柴达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德令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果洛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都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不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元由被告青海森科盐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执行标的:.10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已履行情况.69,未履行情况.41 序号:10 被执行人:青海森科盐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柯农, 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经济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 执行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青执13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青海森科盐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海柴达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德令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果洛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都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万元(其中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元、青海柴达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元、果洛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元、都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元);律师代理费68万元、支付利息.09元(年4月23日前)、年4月23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在年利率8.32%的基础上上浮50%直至实际清偿为止;二、原告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海柴达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德令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果洛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都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金账户(账号:85)资金.9元及其利息享有质押优先受偿权;三、被告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柯农、陈雪琼对被告青海森科盐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给付款项(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柯农、陈雪琼对被告青海森科盐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海森科盐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海柴达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德令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果洛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都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不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元由被告青海森科盐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执行标的:.10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序号:11 被执行人:新疆裕泰矿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闫路一 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民丰县苏乎拉克矿区 执行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青执字第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青海鑫通矿业有限公司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贷款本金.97元,截止年9月20日欠利息.87元。还款日期年10月20日、11月20日、12月20日、年1月20日、2月20日、3月20日、4月20日、5月20日、6月20日、7月20日、8月20日每月偿还本金万元,年9月20日偿还本息.84元(其中本金.97元利息.87元)。上述还款期内,借款本金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罚息及复息的总和作为计算标准计收利息。该利息在年9月20日前还清。二、若青海鑫通矿业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期限还清本息,其应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支付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直至还清之日的利息(利息以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罚息及复息的总和作为计算标准)。三、律师费万元,由青海鑫通矿业有限公司承担,该款项于年9月20日付清。四、若青海鑫通矿业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归还上述款项,导致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产生的所有执行费用由青海鑫通矿业有限公司承担。五、诉讼费元减半收取.5元由青海鑫通矿业有限公司承担。六、若青海鑫通矿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归还上述款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对于抵押的新疆裕泰矿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民丰县苏乎拉克砂金矿Ⅰ号采矿权(采矿权证号:C653209)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七、魏为森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标的:.33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序号:12 被执行人:青海鑫通矿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X 法定代表人:金献钏, 住所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盐桥南路32号 执行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青执字第号 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青海鑫通矿业有限公司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贷款本金.97元,截止年9月20日欠利息.87元。还款日期年10月20日、11月20日、12月20日、年1月20日、2月20日、3月20日、4月20日、5月20日、6月20日、7月20日、8月20日每月偿还本金万元,年9月20日偿还本息.84元(其中本金.97元利息.87元)。上述还款期内,借款本金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罚息及复息的总和作为计算标准计收利息。该利息在年9月20日前还清。二、若青海鑫通矿业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期限还清本息,其应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支付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直至还清之日的利息(利息以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罚息及复息的总和作为计算标准)。三、律师费万元,由青海鑫通矿业有限公司承担,该款项于年9月20日付清。四、若青海鑫通矿业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归还上述款项,导致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产生的所有执行费用由青海鑫通矿业有限公司承担。五、诉讼费元减半收取.5元由青海鑫通矿业有限公司承担。六、若青海鑫通矿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归还上述款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对于抵押的新疆裕泰矿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民丰县苏乎拉克砂金矿Ⅰ号采矿权(采矿权证号:C653209)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七、魏为森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标的:.33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序号:13 被执行人:青海皓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1 法定代表人:马春林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天骏县新源七社 执行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青执27号 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青海皓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马春林、唐蓉清于年2月1日前给付原告万世良元;二、被告青海皓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马春林、唐蓉清如在年2月1日前还款元,还款义务即履行完毕。如逾期不能偿还借款,则给付原告借款元,并承担借款利息万元;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本案诉前保全费元,合计元,由被告青海皓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马春林、唐蓉清负担。 执行标的:20.00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推荐阅读青海人当心!这6种情况,你的社保卡会失效! 青海人小时候猜过的那些谜语,外地人看不懂! 记者:张弘靓 编辑:孙喜春 点赞一下,我们的新闻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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